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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可否主张

来源:六三科技网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当事人可选择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其1.3倍至1.5倍主张逾期付款利率。通常支持此选择,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出卖人依然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本文中的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利率均系按照最高标准主张,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之间的利率标准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前述利率标准进行选择主张,通常会获得的全部支持,但有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对出卖人主张适用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结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时,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可选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其倍数进行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支持当事人的选择,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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