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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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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情况有: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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