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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8:30-16:30 星期六:8:30-11:00)
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时具备(一)、(二)、(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三)或者(四)项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原则上申请人按照工作所在单位就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按照区域划分申请,申请人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申请该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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