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拆迁不是一样的。主体是不同的,房屋拆迁是开发商个人行为,房屋征收是行为。房屋征收是依据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1、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2、必须由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为房屋征收涉及方面很多,如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城市建设等。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中明确,市、县级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确定能得到征收补偿的房屋范围
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附属物所有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是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计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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